拍卖师主持权是法律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写道:“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这十二个字有三层意思:一、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二、非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活动;三、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唯一主持人。由此确立了拍卖师的拍卖活动主持权(简称拍卖师主持权)。
那么拍卖师主持权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我们从拍卖会的流程来捋一下,大致包括:
一、有权宣布拍卖会开始、结束、中间中止、暂停及重新恢复;
二、有权确定起拍价;
三、有权确定竞价阶梯(加价幅度);
四、有权调整竞价阶梯;
五、有权确定当前出价者及号牌;
六、有权确定买受人并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
七、有权拒绝违反三公原则的任何动议;
八、有权处理场上突发事件。
…………
简言之,凡拍卖会上预定的、未定的以及突发的大小事项均由拍卖师决定并处理。如此看来,拍卖师主持权还是颇具分量的。有人把拍卖师比作主持庭审的法官,其实一般情况下,要经过合议庭集体研究统一意见后法官才能宣布审判结果,而拍卖师不用和谁商量就“一槌定音”了!
拍卖是受托将委托人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应价者的一种服务,它不是单纯的交易。一般买卖处理不当影响的只是交易双方的利益;而拍卖处理不当涉及的面就太多了,仅当事人就有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竞买人四方,其中竞买人又是个群体。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场拍卖甚至还涉及社会上关注过拍卖公告的更多的人群——影响面是相当大的。看来为拍卖活动设置一位有知识、有经验、有能力的专职主持人是必要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当的权力——拍卖主持权。
拍卖主持权是拍卖师的底气,是拍卖师的主心骨。有了拍卖师主持权,无论拍卖场出现多么复杂的场面,都能迎刃而解。一个善于行使主持权的拍卖师从来不会唯唯诺诺、犹豫不决,他们思维敏捷、干练果断、游刃有余、一气呵成!
拍卖师主持权的行使到位还需要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尊重与支持。在拍卖活动中不恰当的干预,甚至越俎代庖,不利于拍卖师主持的正常发挥,可能有些是出于好心,却反倒让拍卖师无所适从。综观以往的拍卖实践,拍卖人、竞买人和委托人的不当干预都存在。
拍卖人的干预来自现场的工作人员甚至公司负责人,属于个人行为。他们不了解拍卖师主持时复杂的思维活动,不能设身处地的给予体谅,常常在拍卖会进行中频频递条子,或是上台给予什么指示,不仅打断了拍卖师的正常思路,还破坏了整个会场的气氛。其实有些事情可以在活动开始前交代。选择了某位拍卖师,就要充分信任他,放手让他去主持。拍卖人不是主持人,拍卖人中的拍卖师是主持人,而且是唯一的主持人。
委托人对拍卖师主持权的干预常见的就是对拍卖标的起拍价和竞价阶梯的提前设定。起拍价和竞价阶梯的确定是拍卖师主持权包含的内容,委托人设定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委托人更关心的理应是标的的保留价——不能低于保留价成交,他用不着操心起拍价甚至竞价阶梯。委托人设定起拍价和竞价阶梯是越俎代庖,他们设定的价格往往让拍卖师操作起来很为难,虽然拍卖师还有调整竞价阶梯的权力,那又何必呢?如果不是不了解拍卖,委托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拍卖师主持权的亵渎。
竞买人企图干预拍卖师主持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拍卖师有权拒绝违反三公原则的任何动议,轻松地处理也就不在话下了。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行使主持权的目的就是顺利地履行拍卖师的义务。拍卖师的职责义务是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因势利导公平竞价,努力追求标的的成交,完成委托人的委托。
了解拍卖师主持权,尊重拍卖师主持权,用好拍卖师主持权,才能不忘初心,为买卖双方做好服务。
原文发表于《中国拍卖》杂志2024年1、2月合刊